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8年第1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8年第1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家总局2018年13号通告要求,现将我局对宜良阳宗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抽检不合格开展后处置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GC1800000000403045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3号通告的汤池老酱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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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编号  | 
            
             GGC18000000004030459  | 
            
             样品名称  | 
            
             汤池老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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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日期  | 
            
             2018年2月19日  | 
            
             型号规格  | 
            
             180克/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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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称生产企业  | 
            
             云南·宜良阳宗海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京东杨大爷云中鲜专卖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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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氨基酸态氮  | 
            
             检验机构  |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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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4月8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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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环节
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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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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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控制  | 
            
             1.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宜良阳宗海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2月19日生产的“阳宗海”汤池老酱食品,规格型号180克/袋,商标为“阳宗海”,共计40件,100袋/件,至2018年2月19日,对外销售40件,货值金额7200元。召回不合格产品74袋,其他已经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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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排查  | 
            
             经排查,该批次“阳宗海”汤池老酱抽检氨基酸态氮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该批次产品时,属于冬季温度较低,未经发酵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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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2018年4月12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18年8月24日结案。 (2)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阳宗海”汤池老酱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召回涉案产品,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出减轻处罚申请,依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给予减轻处罚,罚款2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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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复查  | 
            
             (1)当事人认真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召回了不合格产品74袋。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一是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腌制过程等全过程控制及记录台账。二是严格把好出厂检验关,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经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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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移送  | 
            
             2018年7月24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显示我局处理结果已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结果为处理完毕。2018年8月20日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核查处置的情况报告。  |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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