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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警示

依法应对商家无理由单方违约
江苏消费网 (2010-12-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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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孙文文 杜宁 记者张文章)签约或承诺后却又单方面以种种理由违约,近期,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多起有关汽车销售企业违约的投诉。为此,厦门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若商家无理由单方违约,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据签订的书面承诺或购车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汽车交易量的增加,加价销售成了消费投诉热点。2010年8月18日,肖先生向厦门市海沧区一汽车销售公司订购1辆知名轿跑车,价格为103.8万元。8月21日,肖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当场将车款全额付清,当天恰逢周末,工作人员称无法提供发票及相关票据,待过后补上。8月23日,肖先生却被告知其买的车为纪念版,需要再加价11万元才能提车。

  此外,汽车销售人员误导顾客现象也比较严重。2010年8月10日,叶先生到厦门市海沧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沃尔沃轿车。当时销售员对叶先生承诺:“购车可办理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时放贷,则退还所有定金。”并写下书面承诺。叶先生当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10月初,叶先生被告知,由于无房产证和相关资料,银行未能给予办理按揭贷款,叶先生只能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商家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退还定金。2010年8月20日,张先生到厦门市海沧区一汽车销售店购买卡罗拉普通乘用车,价格为12.33万元,购车时车行承诺该款车可获得国家节能减排补贴3000元,并在提车合同上注明,但8月24日张先生取车时车行却称该补贴已取消。

  为此,厦门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选购汽车时不能及时提车,需要交付订金的,应与商家签订书面承诺或购车合同,明确双方有关责任。若商家无理由单方违约,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据签订的书面承诺或购车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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