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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卖房签独家委托还是一般委托?各有利弊
江苏消费网 (2012-02-17)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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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个房子,房子没有卖出去,自己还被中介告上了法庭,索赔两万余元,理由是她“跳单”。南京市民吴琳女士感到很委屈,说是中介从根本上弄错了她的意思。但事已至此,吴女士再也不愿意委托这家中介卖房了,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也认为,中介的格式合同没有充分尊重吴女士的权利,只想着怎么保护中介自己的利益。最终,考虑到中介之前做了一些招揽买家的工作,法院进行了调解,吴女士同意给付1200元作为补偿,了结了此案。

市民欲卖房中介主动找上门

吴琳与丈夫刚结婚的时候,手中钱有限,拼拼凑凑加上贷款才买了套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房子。工作几年后,家里略有一点积蓄,考虑到孩子将来的教育问题,吴琳准备将现在住的房子卖掉,换一个学区更好一点的房子。

生平第一次卖房,吴琳也没有什么经验,一开始就在某房地产论坛上发布了自家的房源信息并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自此以后,她的手机就成了“热线”,不停的有人打电话过来问房子的事情。“我接了一堆电话,好多都是中介打来的”,吴琳说:“他们都是问我要不要委托他们来卖房的。真正想买房子的反而没几个”。不堪“骚扰”的吴琳,思前想后决定还是委托一家中介算了。就在此时,蓝顺房地产置业顾问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找到吴琳,声称他们有一流的团队,专业的投资置业顾问,可以在短时间内帮吴琳卖房。

在工作人员的极力游说下,吴琳最终与蓝顺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销售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房屋总价为78万元,委托期限为六个月,在委托期限内,吴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房价,或擅自终止该项委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蓝顺公司的客户私下交易,如果吴琳违反上述约定,要承担房价3%的违约金。

不久,蓝顺公司就开始在各大报纸上和网络刊登了吴琳的房源信息。蓝顺公司的刘经理说:“我们一找到有购房意向的买房人就打电话给她了,但是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工作忙,没时间一起看房。一次两次我们还能理解,老这样子,我们就要怀疑这是跳单了。”

市民在法庭上称自己遭误解

刘经理认为现在有很多卖房人为了不付中介费,常常跳过中介,私下里与中介介绍的买房人达成卖房协议,或是同时委托多家中介,最后选择成交价最高的中介,搞得中介公司现在吃力不讨好,干了等于白干。

“后来一次与她通话,我们的业务员留了心眼,特意录了音,”刘经理说:“她在电话里很明确地对我们的业务员说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这分明就是跳单嘛,我们当然要追究她的违约责任。”蓝顺公司随后要求吴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吴琳不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还要终止委托,我们当然要起诉她。”

接到法院的传票,吴琳觉得一肚子委屈。她压根没有想到,自己委托中介卖个房子,房子没有卖出去,自己还成了被告。

庭审中,对于蓝顺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吴琳解释道:“当时我在下班路上,周围很嘈杂,没有听清对方说什么,而且那段时间有很多中介打电话给我,我当时以为又是哪家中介打来的,我急着回家,不想和他们多说,就直接说房子已经卖掉了。实际房子并没有卖掉。”吴琳一直认为这个电话只是个误会,只要向蓝顺公司解释清楚就没有问题了。但是蓝顺公司的态度出乎她的意料,蓝顺公司坚决认为吴琳就是违约,要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34万元。“我一气之下,就说不要再委托他们了,他们说要起诉我,我以为只是说说而已。”直到坐到法庭上,吴琳还是觉得很不可思议。

解除委托后市民补偿了1200元

更让吴琳难以理解的是,庭审中蓝顺公司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擅自终止该项委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蓝顺公司的客户私下交易”,吴琳本人已经签字认可了。“这就是独家委托的意思”,刘经理说:“现在吴琳说房子卖掉了,还要终止委托,就是违约。”吴琳却认为,签合同的时候蓝顺公司的业务员根本没有和她提过什么“独家委托”,她也不懂得什么叫“独家委托”,只是简单地看了一下协议就签字了。直到双方发生了纠纷,她才发现有这样的条款。吴琳认为这样的约定根本就是“霸王条款”。

到底是吴琳恶意“跳单”,还是蓝顺公司设下“霸王条款”,双方在法庭上争得不可开交。对此,法官援引合同法有关规定认为,蓝顺公司提供的“委托期内,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的格式条款,对于吴琳而言,加重了其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蓝顺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吴琳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还是要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金的。经过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委托协议,考虑到蓝顺公司投入了人力,还发布了广告,吴琳同意支付蓝顺公司1200元了结此事。

法官提醒,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区间,房产中介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控制房源,同时防止客户“跳单”,中介公司都会在协议中有约定“独家委托”的条款或者使用“独家委托协议”。一般的独家委托代理协议,其标题都会明确注明“独家委托”,其中涉及“独家委托”的具体条款也会特别注明。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市民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应当挑选有信誉度的大型中介。在签订委托协议的时候,自己也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其中委托的期限、委托的事项、违约金的承担等条款。(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尹庆妍 罗双江

 

■延伸阅读

卖房选独家委托还是一般委托?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签订独家委托,好比“一对一”服务,卖方可享受到双倍服务。专任委托期限一般是3个月,期间中介公司将在广告投入和销售力度等方面双倍投入。比如通过刊登广告、派发单等多种方式打开销售渠道,提高该套房源的成交机会。销售人员也会在第一时间内尽心尽力地向购房者推荐。这样既能保证房屋尽快销售,又能避免多个经纪人的骚扰。这种委托的缺点是,在委托期间,卖方不能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签订一般委托,好比“多投多中”。绝大多数的卖房者采取一般委托的方式,同一套房源在不同的中介公司的挂牌价可能有高有低,而且每家中介公司的客户群也不相同。找到下家最快的,或交易价格最高的,就是客户所求的中介公司。这种委托的缺点是,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卖房者为了快速出售,也可能遭遇不法中介,同时还要忍受不同中介公司多个经纪人的频繁打扰。

一般而言,独家委托更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一般委托则能提供更多的客源、促成交易的早日成交,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不管是选择哪种委托方式,最好委托给一些比较大的中介公司。在签订委托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的每一项,特别是签订独家委托时,要特别注意违约条款,以免因疏忽而违约。  亿房网 综 合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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