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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
江苏消费网 (2019-01-1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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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现将2018年5月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和近期监管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产品专项核查清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公司存在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一是部分公司如招商仁和、弘康人寿、吉祥人寿、中意人寿等未按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或整改进度安排不当。二是部分公司整改工作打折扣。如,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谐健康等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整改不及时。三是部分公司自查后仍存在疏漏。如,天安人寿某年金保险产品生存保险金给付不符合监管要求,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平安健康和信美相互的特定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等问题;友邦保险多款长期健康保险产品报备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违反关于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进行费率浮动的监管规定。

  (二)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宣传“两张皮”。一是在产品销售环节夸大产品责任和功能。如,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公司营销渠道公众号在相关宣传文案中存在贬低国家医保政策的表述,影响恶劣。二是在产品停售环节缺乏必要的产品停售全流程管控。如,吉祥人寿一年前即已停止销售的某产品,被媒体报道仍有相关产品宣传介绍,显示为可购买状态,公司对产品销售宣传行为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

  (三)条款设计表述不利于消费者理解。一是条款中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受损的表述过于分散,不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知悉。二是条款中存在较多法律法规的原文引用,文字冗长,消费者不愿看、看不懂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开发报备不合规、不合理。一是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如,阳光人寿报送备案的某养老年金险保险(万能型)最低保证利率为3.5%,突破备案产品监管规定上限。二是责任设计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如,海保人寿某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三是个别产品存在设计雷同或不具备保险属性。如,工银安盛、瑞泰人寿等公司报备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光大永明某年金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国富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设计为账户管理式,无风险保额。四是报备材料内容不齐全。如,上海人寿、昆仑健康个别产品无法律责任人或总精算师签字;君龙人寿某分红保险产品未在费改信息表中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

  (二)产品条款设计不合规、不公平。一是条款表述不规范。如,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二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如,华贵人寿某款定期寿险产品条款首页举例中两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的赔付情况与条款保险责任描述不一致。三是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如,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保险金给付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

  (三)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一是个别产品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前海人寿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存在较大利率风险隐患。二是个别产品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如,泰康人寿某终身寿险产品前5年退保率假设超过60%。

  三、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监管规定,认真对照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对通报的问题,各公司要引以为戒,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能力,强化内控管理流程,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做好产品开发设计和经营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本源,报备产品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1月2日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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