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以案说法 >> 正文

以案说法

老太到储蓄所缴费被卷帘门碰伤获赔5.5万
江苏消费网 (2010-07-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荣昌县80岁的老太太尹某到该县一家银行储蓄所缴纳天然气费,不小心被储蓄所临时关闭的电动卷帘门碰伤,经鉴定属八级伤残。尹某将储蓄所诉至法院。日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储蓄所赔偿尹某5.5万余元。

  据了解,2009年10月12日,荣昌县某银行储蓄所因工作需要,临时关闭营业大厅的电动卷帘门。电动卷帘门在缓缓下降的过程中,由于距地面距离较高,仍有客户不断进出,站在旁边的保安员并未阻止。当80岁的尹某从卷帘门外往里走时,保安员虽已发现危险但已来不及阻止,正在下降的电动卷帘门重重地碰到了尹某的额头,尹某当即摔倒在地。储蓄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救护车将尹某送往医院治疗。尹某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伤情经鉴定属八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2009年12月,尹某将储蓄所诉至法院,索赔相关损失。

  今年5月中旬,荣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储蓄所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应当预见客户年龄、身份、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健康状况各不相同。其作为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将危险降至最低,保障进入其营业场所的客户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这起案件中,在未到下班时间,储蓄所因工作需要临时关闭营业场所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仅有一名保安员站在营业大厅外提醒进出的客户,但未能有效防范、制止客户出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尹某受伤,应当承担7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储蓄所赔偿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804.99元。

  据悉,储蓄所对此不服,已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