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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修车耗时过长 4S店被判支付“租车代步费”
江苏消费网 (2016-04-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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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武汉讯(余浩 记者吴采平)近日,备受关注的武汉市首例“租车代步”案一审宣判,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修车及售车的公司共同向消费者支付交通补偿费8120元。据了解,这是武汉市首例有关租车代步费的维权官司。

  消费者黄先生刚买的新车就出现了质量问题,送修90余天后才提车。维修期间,黄先生只好租车代步,花费不菲,不料4S店不认账。黄先生多次找到负责修车的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协调,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2015年6月,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售车的武汉三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其中,补偿租车的交通费用2.6万余元 (按280元/天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修理者,在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情况下,应给黄先生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黄先生的车辆于2014年10月28日进厂,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当年11月27日通知提车。因黄先生认为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其知情权,实际提车时间延至2015年1月27日。但黄先生采取延期提车的方式并无法律依据,实质上扩大了损失的发生,这部分费用应由黄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酌定黄先生应在修理厂通知提车后3日内提车,故两被告应给予黄先生的交通费用补偿为280元每天,按照29天计算(2014年11月2日—2014年11月30日),共计8120元。

  黄先生的代理律师许高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在更换消费者的越野车变速箱时,没有通知消费者到场检测新件,也没有将拆除的旧件交付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黄先生的知情权。因该纠纷,造成黄先生迟迟不能提车,由此产生的全部租车代步费,均应由两被告承担。

  目前,黄先生已提起上诉,仍将追索2.6万余元租车代步费。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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