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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海福康口服液仍在进行非法宣传
江苏消费网 (2008-03-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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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消费者向本刊编辑部反映,收到宣称可以治疗癌症的特效药海福康口服液的手机短信,希望了解药品相关情况。记者调查后发现海福康口服液的宣传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药监局不久前还专门针对海福康口服液发布过消费提醒——
■本报记者 赵 靖 文/摄
    前不久,消费者李某向记者反映,称收到一个手机短信,内容是“生物制剂:海福康口服液抑制肿瘤生长、调节免疫;经上千例肝癌、肺癌、胃癌、肠癌等中晚期癌症病人亲身验证:不扩散、不复发、不转移”。由于李某的母亲患有胃癌,希望通过本报了解该药的真实情况。
宣称疗效没有科学依据
    3月4日下午,按照李某收到的短信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电话。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短信中所说的生物制剂药品全名叫海福康之侣口服液(以下简称海福康),由北京金极品国际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极品公司)负责代理该产品的全国直销。海福康口服液以“基因抗癌”为研发理论,从深海微藻中提取了纯净天然、活性稳定的免疫物质微藻多糖,用高科技手段将其与硒精确对接,合成微藻硒多糖。微藻硒多糖不仅无毒副作用,而且可以直接识别、围剿、抑杀癌细胞。
    黄小姐告诉记者:“好多人都服用过海福康,效果特别好。”当记者询问该药品的临床依据时,对方表示自己只是该产品的代理商,详细问题可以向生产厂家咨询,并告诉记者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是青岛华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
    黄小姐告诉记者,目前海福康每20瓶起卖,价格1990元,可以服用10天。一般会推荐患者一次购买20天的药量,共需要3980元。对此,黄小姐解释,大多数癌症患者经过长期治疗和服用化学药物,体内已经发生紊乱,所以服用纯生物制剂海福康时先要用大剂量调理身体,等到身体状况好转,再逐渐减量。据黄小姐介绍,现在海福康只采取电话直销的渠道销售,全国范围内货到付款,其他渠道买不到。
    随后记者打电话向华仁公司咨询,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也做了类似的介绍。当记者询问海福康的疗效依据时,对方一再搪塞,并表示如果买药可以直接联系全权代理商,他给记者留下一个电话号码后匆匆挂断电话。记者发现这个电话号码正是之前拨打的电话。
    记者在华仁公司的网站上看到,有多处宣称海福康抗癌、治癌的疗效。例如“试验表明,海福康之侣对多种肿瘤均有明显的抑瘤效果”、“服用海福康后,超级抗癌生物活性物质被人体迅速吸收,同时对癌细胞、癌基因进行靶向性、密集性、全方位的围剿和抑杀。并调控癌基因表达,促使癌细胞死亡和消失。据统计,服用海福康3—6个月后,90%以上患者的肿瘤缩小,癌细胞几乎全部失去活性,放化疗患者不再出现落发、恶心等现象,食欲增强,精神振奋,体内白细胞迅速恢复正常,患者综合存活率提高89.58%。”记者注意到,疗效的证明都是 “据统计”、“临床试验表明”等模糊用字,没有任何科学的论证材料。
    记者在金极品公司网站也看到了海福康的宣传图片和文字,其中将“抑制肿瘤”四个字处理得非常显眼。
保健食品违规宣传疗效
    记者注意到,海福康还声称该产品为保健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644号。海福康究竟是不是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产品?记者立即登录卫生部网站进行了查询,发现海福康注册名称为“海福康之侣口服液”,并确由生产单位青岛华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批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644号,批准日期为1997年11月14日。但按照我国现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那么,海福康作为保健食品,怎么能抑制肿瘤呢?
    3月5日上午,记者就此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健食品2003年以前由卫生部审批,2003年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以前卫生部审批过的保健食品目前依然有效。目前审批的保健食品中并没有抑制肿瘤这一项保健功能。”
    中国保健协会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明显海福康是保健食品,按照相关法规是不能宣传疗效的,海福康的这种情况无疑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该受到查处。
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1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专门针对海福康发布了消费提醒,称国家对药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非药品不允许宣传疗效,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海福康口服液宣传内容涉嫌非药品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已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药品疗效的非法广告,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谨防上当。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云雷律师表示,海福康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抗癌药品作为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刘云雷表示,对于药品广告都有上述严格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就更不应该出现类似情况。《广告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邱宝昌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海福康的销售商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隐瞒保健食品事实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该产品只取得保健食品的批准,却当做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法律专家指出,利用手机或网络销售药品、保健食品是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但这并不等于销售商可以通过此种方式为所欲为,其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购买行为依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海福康的宣传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国家食药监局针对海福康的虚假宣传发布过消费提醒,建议各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查处,以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新闻链接
国家食药监局提醒:海福康口服液不是药品其产品宣传属非法行为
    据中新网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月16日通过官方网站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手机短信发布的非法药品广告,谨防上当受骗。
    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近日食药监局接到公众举报,称在收到的手机短信中,一种名为海福康口服液的产品被宣称经上千例肝癌、肺癌、胃癌、肠癌等中晚期癌症病人亲身验证:不扩散不复发不转移。经核实此产品不是药品。
    国家对药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非药品不允许宣传疗效,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海福康口服液宣传内容涉嫌非药品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已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此,国家食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对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药品疗效的非法广告,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谨防上当。二是患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时,应在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遵照医嘱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要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
(王赛特)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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