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投诉调查 >> 正文

投诉调查

征婚遇到“黑婚介”?市场监管部门诉调对接破迷局
江苏消费网 (2023-01-18) 来源:中国消费网
阅读:

  近期,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运用诉调对接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消费纠纷。2022年10月,消费者祁先生向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儿子小祁在网上登记了征婚信息,某婚介机构随即主动联系小祁表示可以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小祁未多加思考就与该机构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并全款缴纳了服务费1.9万元。祁先生知晓后立即在“天眼查”上搜索该机构,但未找到相关信息,怀疑该机构是“黑婚介”,要求退还1.9万元的服务费,但被机构拒绝。

  经调查,该婚介机构与小祁签订服务合同时,尚在企业名称核准阶段,未取得营业执照。因此,祁先生认为该婚介服务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全额退款。而婚介机构负责人则称之前受疫情影响,营业执照迟迟未能得到审批,但目前已取得了执照,并且自己咨询过律师,公司筹备期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祁先生要解除合同,需扣除3000元的咨询费及30%的违约金。

  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2022年11月16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并邀请了梁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共同参与。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祁与该婚介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指出,虽然合同有效,但婚介机构在缔约前隐瞒主体资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对“咨询费”的具体收取标准未进行明确约定,婚介机构已提供的服务如何收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经调解,双方最终解除合同。机构扣除了2000元违约金,剩余钱款予以退还。

  案例评析

  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履行相应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

  作为消费者,首先应留意商家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在订立合同前要知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一旦合同订立,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辑:刘灿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