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电动车 » 汽车中心 » 购车警示 >> 正文

购车警示

购车须防商家陷阱
江苏消费网 (2012-03-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阅读:
本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2011年广西消委系统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案件144件,与上年相比上升了71.43%。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商家故意不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或利用自制合同设置陷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会为此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求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广西消委会秘书长叶桂明介绍,南宁一位消费者在南宁一家4S店选购一辆国产品牌的尊贵型轿车,并将购车款10.28万元汇到该公司的账户上,可第二天该公司开出的发票只写9.38万元,交付的车型为豪华型。原来9.38万元只能购买豪华型轿车,还有近9000元的购车款成了礼包、配件,但是因为没有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消费者有口难辩。
  广西百色市一位农村消费者想买一辆东风自卸车,并与经销商签订了合同,但是销售商并没有在合同中填写车辆品牌、型号配置和生产厂家。等到消费者交款提车时才发现不是东风品牌车型,并且已办好入户上牌手续。由于车款已交,加上缺乏维权意识,消费者轻信了销售商的承诺,同意签字提车,但就在质保期内该车经多次修理都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又不履行承诺和责任。因为证据不足,经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协议,后消费者起诉到法院也因此而败诉。
  叶桂明告诉本报记者,当前在汽车消费活动中,汽车经销商在整车销售时,从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虽然有部分消费者提出签订合同,但经销商又拿自制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商家在自制合同中往往只规定消费者违约后的责任,不明确商家的违约责任,甚至有些经销商在合同中故意模糊核心内容,为欺诈埋下伏笔。
  另外,部分经销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利用宣传诱导消费者,并且其宣传优惠内容又不在合同中体现,仅凭导购员口说,致使部分维权意识淡薄,防范能力不强的消费者落入销售商设置的陷阱。

●消费警示:

  广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商品时要与商家签订由工商机关监制的规范性购车合同文本,拒绝签订商家自制的格式合同,确保公平交易;不轻易交付定金和购车款。在选好车型后,首先把要购买汽车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付款方式、保质期限、交车时间等主要内容,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后再交款;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口头承诺。要增强维权意识,对广告宣传的内容要仔细甄别,详细了解清楚商家优惠、降价让利的实质内容,预防名为优惠让利、降价,实为降配置换车型的陷阱;消费者一旦遭遇陷阱,要及时要求商家兑现承诺,遭到拒绝后,备好凭证,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或向当地消委会投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杜澄宇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