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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维权

电动车电池保修曝潜规则
江苏消费网 (2012-03-07)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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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张冰洁

市面上的电动车电池以铅酸蓄电池居多,而这类电动车电池大多保修期是1年。本来,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是应该换新电池,可事实上却换的是“备用电池”,这一闻所未闻的规定把消费者袁先生郁闷坏了。快报记者探访后发现,在电动车电池行业这竟是“行规”,而所谓的保修,大多数情况也就是更换,因为电池损坏很难修复。

市民投诉

保修期内换电池

换来备用版

2009年,袁先生买了一辆电动车,一直用得很正常。直到去年4月,电动车的电池越来越不经用,他便在金海洋电动车配件批发中心买了一个48V的新电池,把老电池换给了店家,以680元的价格买的。当时,店方开具了保修单,上面写着保修1年。

然而,从今年年初开始,电池的各项性能每况愈下,原本能跑50公里,现在刚跑20公里就跑不动了。离保修期还有4个月,袁先生便带着保修卡来到这家批发中心。

经检测,电池确实已低于正常使用标准,店方同意给他更换。但当他接过电池的那一刻,看到机箱上赫然写着几个大字:“备用电池”。“说好了是保修1年,凭什么给我备用电池。”袁先生说,“备用电池”肯定要比全新的电池差,要是刚换上没几个月又出现之前的问题该怎么办?

记者探访

电池保修期

大多实行“66制”

市面上的电动车电池以铅酸蓄电池居多,这种电池的使用年限一般在两年左右。“我们这里的保修期是1年。”升州路上一家电动车店的店员表示,只有在买后6个月内出现问题才能更换全新电池,之后只能换备用电池。“这一点并没有在保修卡上注明。”但他表示,经常使用电动车的人都知道。

记者连续走访了升州路上几家电动车店,得到的答案基本一致。“电池本来就是消耗品,怎么可能一直换新的?”一位店主举例说,假如电池在使用后的第11个月出现质量问题,这时厂家给他换上一个全新电池,那这个消费者岂不等于“以一个电池的价格买了两个电池”。“不同于新电池,备用电池一律不能卖。”据介绍,由于这种电池没保修期,所以销售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随后,记者分别致电给捷安特、绿源、雅迪和金城四个品牌的电动车门店,只有捷安特电动车中部分车型使用的松下电池,可保证1年内出现质量问题一律更换新电池,其他产品大多实行的是“66制”。

 

两种解释

店家

厂家这么规定的,已履行条款

“其实这也不是我们一家的规定,几乎所有的电池厂家都是这样操作的。”刘店长介绍称,大部分电池厂家实行的都是“66制度”(即前6个月可更换全新电池,第7个月到12个月换备用电池),而他们店里实行的是“84制”(前8个月换新,后4个月换备用电池),“已经比许多商家的“66制”放宽了两个月。”店长刘女士说,袁先生的电池出现问题后,他们已为他更换了备用电池。“我们只是经销商,”刘店长表示,他们这么做也是在遵循厂家的规定。

“全新电池和备用电池,都是分开来包装的。”她解释称,为了区别于新电池,所有的备用电池上会做明确标注,他们更换给消费者时也会作出说明。况且保修单上没有写明保修方式,只要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在1年内出现问题,都能换上合格电池,这就满足了保修条款。

针对袁先生的顾虑,她表示,只要是在保修期内,哪怕电池再出现问题,他们仍会提供更换服务,但换上的电池同样也是备用电池,超过1年则不续保。

另一位店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依照他的经验,备用电池的容量、放电时间等数据的确要低于全新电池。按照他所代理的电池厂家规定,只要备用电池的电容量高于同规格全新电池的60%,就可用作备用电池。“讲白了,备用电池的质量和新电池肯定是没有可比性的。”

 

厂家

本是15个月,电池保修期缩水

昨天傍晚,记者致电一家位于山东的电池生产厂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实电池出厂时的保修期是15个月,但到了各级代理手上保修期就成了1年。据介绍,虽然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时经销商只需配合客户更换,但这也给他们带来人力、物流上的成本,所以保修期越短,经销商的压力就越小。而且,电池在出厂后即使没有使用,也会受到一定的损伤。比如湿度大,电池的放电速度就会很快,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损耗。

谈及“66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就是个“行规”,几乎所有电池厂家都按照这个标准操作。也有个别厂家承诺更长时间的保修期,但大多也无法做到全程更换新电池。“经销商最好对顾客特别交代一下,这样可以免去一些纠纷。”但他也表示,由于各地区经销商繁杂,他们无法就此做出硬性规定。

售后电池、服务电池……记者采访时发现,虽然不同商家对备用电池的叫法不同,但所指意思都是一样的。“备用电池也是我们提供的,绝不是返修电池。”他解释道,和新电池的生产工艺一样,备用电池也是从同一个流水线上走下来的,至于质量是否存在差别,他表示“这个不好说,质量应该差不多”。

律师观点

承诺缩水,侵犯消费者权益

“哪怕是在保修卡上作出特别说明,可能也构成了侵权。”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龙芳认为,商家是在履行服务承诺,从头至尾都必须提供质量相同的产品,不应区别对待。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一些所谓的因行业特殊性而设的行规,听起来貌似合理但经不起推敲。以此事为例,电池为易耗品就是商家的理由,但实质上是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物流、人力成本的额外支出,是他们的实质考虑,”但是,商家的消费本身已经赚取了合理的利润。

他认为,厂家和商家必须为售出的产品承担责任,一年的保修期是对消费的承诺,“如果对自己的产品没信心,完全可以将保修期缩短,但厂家和商家也知道,这样产品的竞争力会下降。”作出一年保修的承诺,却在实施时区别性“缩水”,是作出了虚假的承诺,也是侵犯消费者权益。

编辑:杜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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