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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召回,离我们远不远?
江苏消费网 (2015-09-15) 来源:镇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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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朱旭海(图片与内容无涉)

  TCL日前宣布,自8月28日起,召回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制造的部分批次手机。据我市业内人士介绍,这是国内手机厂商首次主动召回问题手机。手机召回,离我们还远不远?是不是一次召回就能放言手机召回制度已然确立?

  投诉:

  有些质量很糟糕

  维修更换太扯皮

  1

  据市工商12315和市消协有关认识介绍,手机质量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位居前三甲的投诉,这其中,就质量等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相互扯皮的情况十分常见。

  消费者钱女士日前投诉称,她不久前在丹阳商业广场购买的OPPO手机,使用不久就频频出问题,第一次更换的屏幕,第二次又莫名自动关机。投诉前,屏幕上又出现一条杠,影响正常使用。

  消费者戴先生9月1日在大市口洪飞手机买了一部苹果6PLAS,使用后发现,刚接通就会自动挂断,反复20多次,找商家重新启动过好了,要求商家帮助检测一下,到售后不同意出检测报告。戴先生投诉时说:“手机是昨天刚买的,出现这种问题我不放心,希望你们要求商家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消费者聂女士投诉:我8月11号在新世纪买了一部金立手机,用了没两天,耳机没有声音,充电器没有反应。柜台让我去售后更换,工作人员把电子串号在电脑上一输,说我手机过了保修期了,电脑记录2013年8月13号已经销售了。聂女士说:“我是11号才买的,有发票为证,怎么质量这么差?说过期了,里面还有没有别的猫腻?”

  消费者陈先生反映:我5月13号买了一部索尼手机,6月14日发现自动屏蔽、无信号,到电力路维修点帮我重新安装了一遍。回来后还是不行,网络连接不上,返厂后一个多月,拿回来还是没有信号。7月上旬维修到8月底,还是这个问题。我买了一部手用了2个月,却维修了3个月。找商家老是让我维修,要求更换或退货!

  2

  业内:

  希望是个新的开始

  点赞和吐槽都不少

  记者采访了我市一些手机业内人士,他们介绍,这次召回是企业自主召回,但是,却是由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

  公告称,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决定自8月28日起,召回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制造的批次号为M3GAYDB001PY401的TCL牌M3G手机,中国大陆地区受影响手机的数量为28000台。据了解,本次召回范围内产品因软件优化不够,导致手机发热,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由于手机MBN文件丢失,导致手机在个别网络使用条件下信号不稳定,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拨打紧急电话,存在安全隐患。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将对缺陷产品采取免费退换货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记者在一些论坛看到,TCL召回手机的消息,同时引发了点赞与质疑。不少网友留言称此举是真正为消费者着想,表现了企业的诚信。但也有人认为,此举纯粹是噱头,用最低的成本为自己做了一次成功的营销。也有不少网友在“TCL么么哒”官方微博下留言,表示这是国内手机厂商第一次主动召回问题手机,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换新机、退货等服务,值得点赞。

  我市的一些手机业人士表示,建立国内手机召回制度的提议并非今年才提出来,之所以这么久没有建立是因为面临着实际的困难,即使TCL开了国内召回问题手机的先河,也难以对手机召回制度起到推动作用。据介绍,从2008年国内智能手机市场启动开始,国内手机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出现问题屡见不鲜,甚至如锤子等品牌手机企业也在产品量产初期发生过品控问题。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统一标准和召回制度,导致并没有国产手机厂商敢于主动公开召回整批次的产品,而用户自发的维权行为也往往比较艰难。

  业内人士介绍,国产手机企业“大洗牌”已进入关键时刻,品牌手机厂商谁也无法承受,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品牌和口碑的受损。此次TCL选择发起国内首个主动召回,也是国产手机企业在维护自身品质和口碑的一个进步。

  3

  律师:

  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已有

  下一步召回制度将更健全

  市消协律师团陈红坚律师告诉记者,召回制度今年频频成为热门话题。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11年后,今年6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11类“特殊产品”外,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的绝大多数消费品,都将适用产品召回制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产品缺陷,生产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召回计划,并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

  陈红坚说,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退款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相关风险。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除生产者外,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纳入到“责任链条”中。

  新《消法》首次完善了规定

  消协将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去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了新《消法》,其中第十九条和三十三条中对召回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以往规定只有乳制品、汽车等部分行业实行召回制度。此次新法从法律角度规定强制召回,并将召回缺陷商品制度扩大到绝大部分商品。

  在法律框架内的召回制度不仅是产品质量责任范畴,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领域。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一直将召回制度作为《产品质量法》的领域,忽视了产品召回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领域的影响。新《消法》重申了召回制度,就是保护消费安全的主要制度,这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先进的。召回制度能否真正履行到位,关键之处在于大幅度提高不召回的违法成本。消费者组织在产品召回领域应该起到较为核心的作用,不仅要将消费者投诉集中的产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发布消费风险,还应遵循消费趋势,对产品或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提示,做到未雨绸缪。召回制度,离消费者的生活将越来越近。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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