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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快报

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形势严峻
江苏消费网 (2015-08-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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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1037件124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654件825人——

  ■本报记者 姚敏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什么样的新特点,这是消费者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律专家建议,针对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增多趋势,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着重围绕食品许可证发放、添加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及“病死猪”、“地沟油”等高发问题,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是当务之急。

  渎职问题突出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组数据,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1037件124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654件825人。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透露,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发布会上发布了刘伟、黄康等1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王勇朝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熊智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等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四川、福建、江西、湖北等多地出现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例。上述11起典型案例中有6起为渎职,分别是: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湖北当阳病死猪渎职案件、四川省南充腌腊制品渎职案、福建省漳平市病死猪肉渎职案、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山东乐陵生猪、肉鸭渎职案。这些案例中的渎职、受贿违法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从6个月到10年不等的刑罚。

  渎职犯罪危害大 查处难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到位、衔接不畅,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个重要、关键的问题。法律专家表示,无论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还是渎职犯罪案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这样才能让更多不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霍亚鹏指出,有些地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的不够完善,特别是案件移送意识不够强,从而造成渎检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食品领域渎职犯罪主体本身就是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其渎职行为隐蔽在日常监管工作之中,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机关进行相关检验和鉴定时还要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如果个别监管部门不愿配合甚至相互推诿,会给侦查工作造成一定阻力。

  “由于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发案时间跨度长、领域广、环节多,案情复杂,不可否认,个别地区办理此类案件,存在侦查效率不高、法院判决迟滞等现象,影响了办案效果。”霍亚鹏说。

  资深律师常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些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案件关联性强,窝串案较多。

  四方面工作亟待开展

  专家表示,严厉打击渎职犯罪,今后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找准办案主攻方向,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重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加强对外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要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要求与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二是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食品安全领域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坚决查处这些领域渎职犯罪的同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要积极探索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注重惩防结合,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坚持惩防并举,注重搞好预防,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机制、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促使有关部门强化监管意识和制度建设。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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