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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常识

新生女婴左掌先天性缺失 医院被判不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1-09-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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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城口县产妇李某生下一名左手掌先天性缺失的女婴后,将为她做孕产检查的城口县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日前,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女婴左手掌先天性缺失与城口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无需担责。

  据了解,李某怀孕后,从2009年9月23日起,先后次5到城口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孕产期常规体检和保健检查。2010年1月30日,李某在该医院生下一名女婴,但其左手掌先天性缺失。李某及其丈夫陈某认为,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效验,其从事医疗服务行为具有违法性。该医院在对李某进行产前检查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当发现李某所怀胎儿存在缺陷后,未能按规定向他们提出医学意见,未尽到法定告知义务,最终导致李某产下一左手掌先天性缺失女婴,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权。2010年8月,李某、陈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惩罚性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67369.00元,并要求该医院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为非法行医,只有在“拒绝效验,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才是非法行医。本案中,城口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虽未按期效验,但并未吊销,其从事医疗活动尚不构成非法行医。该医院对原告李某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以其在客观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标准。该医院具有产前常规检查的资质,但受现有医疗水平、技术手段和医疗设备的限制,决定了产前常规检查内容的有限性。同时,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胎儿手掌并未纳入产前常规超声检查。该医院在为原告李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尽到了现有医疗条件下的通常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原告李某所产婴儿左手掌先天性缺失,系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此结果并非该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所致,与该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据此,今年8月底,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李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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