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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开展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
江苏消费网 (2017-08-21) 来源:江苏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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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保监局关于开展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6〕1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内各外资银行,中国邮政集团江苏省分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产品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误导,维护公平、公正的保险市场环境,江苏保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及邮政公司代理销售的所有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应实施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客户通过网银、手机银行、自助终端设备等方式购买的除外)。录音录像应确保能客观记录保险产品销售重点过程,至少涵盖销售人员和客户的身份确认、产品简介、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的出示、风险提示、客户填写、抄录、签字和反馈等环节。其中,产品介绍应至少包括保险责任(如保险期限、缴费方式、保障范围等)、责任免除、犹豫期、风险(如退保损失、收益不确定性等)。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4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所有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均应实施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各保险公司委托邮政公司代理销售的所有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城区邮政网点应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销售过程录音录像,乡镇邮政网点应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销售过程录音录像。

  三、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按产品特性,合理设计录音录像中的标准用语。录音录像中标准用语应至少包括客户已知悉保险产品类型和名称、产品研发主体、产品特性、产品风险、客户权益等内容,以及法律和规章制度要求在销售时应对客户说明和提示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增加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相关内容,并约定由银邮机构保存销售影像以及在必要情况下可调取影像资料的相关内容。商业银行、邮政公司保存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录音录像资料应实现安全隔离存储和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及利益相关人员仅可进行检索调阅,不可更改、篡改和涂抹。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邮政公司应对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复制,不得将资料用作它用。

  四、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邮政公司要高度重视银保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指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序推进录音录像工作落实到位。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抓紧部署,尽快推进个人代理渠道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邮政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录音录像工作的有效性。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录音录像、存在不合规销售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江苏保监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江苏保监局

  2016年3月9日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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