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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贵州燃气负债50亿披露涉三人死亡 被问是否国资流失
江苏消费网 (2017-09-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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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9月12日,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将召开2017年第142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首发申请。 

  贵州燃气是贵州省最大的燃气企业,主要从事城市燃气运营业务。公司相继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8月28日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拟在上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1.73亿股。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 56,058.9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拟投入53,013.26万元。据了解,贵州燃气本次IPO的保荐机构为东海证券。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贵州燃气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291.96万元、2,401.79万元、10,269.78万元、8,666.6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36.60万元、-3,060.73万元、34,831.93万元、40,449.41万元。 

  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6月末,贵州燃气资产总计455,993.25万元、584,374.21万元、760,413.52万元、768,760.48万元;负债总计383,456.09万元、437,464.87万元、492,308.61万元、489,211.26万元;资产负债率84.40%、73.48%、58.56%、59.89%。 

  贵州燃气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债券等有息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有息债务余额逐年增加。2017年6月末,贵州燃气账面短期借款余额为121,416.91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122,599.45万元。 

  此外,招股书中还披露了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三人死亡。其中,两人因燃气窒息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一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从而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资料显示,贵州燃气前身为贵阳市煤气公司,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也对改制是否存在国资流失进行了问询。 

  针对上述内容,中国经济网采访贵州燃气董秘办,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负债近50亿 短期借款余额12亿 

  贵州燃气前身为贵阳市煤气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19日,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国企改革的趋势,加快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摆脱经营困境,优化股权结构,贵阳市煤气公司于2003年进行了国有企业改制,拟引入外部股东进行改制。 

  贵州燃气的控股股东为东嘉投资,成立于2003年12月08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江,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及经济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本次发行前,刘江持有东嘉投资93.50%的股权,东嘉投资持有发行人52.35%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刘江为贵州燃气的实际控制人。 

  招股书显示,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6月末,贵州燃气资产总计455,993.25万元、584,374.21万元、760,413.52万元、768,760.48万元;负债总计383,456.09万元、437,464.87万元、492,308.61万元、489,211.26万元;资产负债率84.40%、73.48%、58.56%、59.89%。 

  

  贵州燃气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债券等有息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有息债务余额逐年增加。 

  2017年6月末,贵州燃气账面短期借款余额为121,416.91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122,599.4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为29,213.45 万元。2017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0.52 倍和0.31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贵州燃气指出,若公司债务、资金管理不当,将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贵州燃气表示,公司天然气城市管网和支线管道建设资金通常以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取得,数额较大且财务成本高,随着固定资产转入所带来的新增折旧及运营等成本的增加,建设项目投资能否如预期及时产生稳定的收入、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宏观经济状况持续波动或下行,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披露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涉三人死亡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泄漏,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使用不当或者燃气用具质量问题而造成天然气泄漏从而引起各类事故,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对城市燃气企业尤为重要。 

  招股书披露,公司运营的天然气管道线长面广,燃气管道沿线情况复杂,存在管道毁损的风险。报告期内,贵州燃气子公司曾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2013年11月,子公司都匀燃气公司因未督促工人佩戴空气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发生燃气窒息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两名人员死亡,2014年1月,都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此事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州燃气表示,因公司业务特性,未来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人为操作失误、用户使用不当、或者燃气用具质量问题等发生燃气使用事故和因管道毁损引发天然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此外,据招股书披露的贵州燃气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中显示,被告: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贵州燃气有限、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马林;原告:贺建明、王桂芳;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2011年8月27日,原告(贺建明、王桂芳)购买了被告科雪公司生产的煤气热水器及其他电器。2014年6月15日,原告按“贵阳美意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未取得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售后服务单上的电话联系被告马林(为被告科雪公司从事产品售后安装、维修服务,二被告内部形成承揽关系,对外被告马林代理被告科雪公司从事售后安装、维修服务),被告马林为此对原告的热水器进行了改装。2014年10月18日,原告次女贺露独自在家中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一审判决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463,287元及相关租金,贵州燃气赔偿57,911元及相关租金,二审法院以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463,287元及1,200元租金,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赔偿原告57,911元及150元租金,贵州燃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957元,被告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负担669元。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该上诉已被驳回。贵州燃气已执行完毕上述判决。 

  取得六盘水公司控制权 证监会询问是否存国资流失 

  2015 年,贵州燃气有限以其合法拥有货币对六盘水公司进行增资,其认缴出资额占六盘水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51%,取得六盘水公司的控制权。除该次收购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进行了询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本次增资收购的程序是否合规,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次收购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重组增资相关价款支付的情况,有关减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六盘水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请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大变化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盘水公司前身为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成立于 1987 年。本次重组前,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原股东为六盘水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国有产权。 

  招股书指出,为了整合贵州省内燃气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已有的管网输送能力、完善贵州燃气有限天然气输配及销售业务,贵州燃气有限决定对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增资,并取得其控制权。发行人收购六盘水公司,不仅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燃气公用事业改制的要求,也能有效增强发行人在贵州省内城市燃气行业的综合实力,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015年1月22日,六盘水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会议通过《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3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吕钢。2015年2月2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召开第63次常务会议,会议同意《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协议》战略投资方变更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的请示。贵州燃气有限于2015年1月14日将增资款15,300万元汇入六盘水公司账户,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将增资款1,500万元汇入六盘水公司账户,至此,上述重组相关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2017年5月4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出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改制与增资扩股相关事宜的复函》(六盘水府函[2017]25号),确认六盘水公司本次改制与增资扩股履行了相关程序,改制过程清晰合规,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同意《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协议》所载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相关资产、职工安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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